“益物而和义”意义上的“利”,
是一种与人民大众的福祉相一致且能够促进人民大众福祉实现的“利”,也是国家人民之公利。乾道
之利即具有此种性质:乾利是一种利天下万物、
使万物各得其益、人类各得其利的美利,它既是起点意义上的纯正原初之利,又是施与意义上的利天
下群类之利,还是不言所利的无往不利。这种利的本质是“义之和”,即祥和而无害,使天地万物达
到一种最均衡适宜的和合。这种利既化生催育万物,又使万物循其自身的特质生长发育,含有大公无
私的精神品格。“滞于形质”而“攻取相役”意义上的“利”,则是一种惟利是图的个人私利:这种
个人私利是一种置天下大义和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之利,其本质是损人利己和损公肥私。
工夫之对利的这种类型化区分与论证,比之以往笼统地谈论利之轻重具有更加合理而科学的成分。
义利概念的梳理和界定,为探讨义利关系提供了认识的基础,也为义利取向的合理化论说提供了
价值的支持。因为一般地说,有什么样的义利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义利关系,而有什么样的义利概念
和义利关系,就必然会有与之相适应的义利取向。
超越论的现象学必须说明
除掉神秘主义的色彩
所谓“明证地被给予性”就是指事物在意识中这样或那样地显现自己,即把自己显现为意识或 思维存在的现象。所谓现象学以呈现于意识之内的现象为对象,就是把实体的自存物体与心理客体悬 置不论,只以在意识中显现的“现象”为对象。现象学以本质为认识目的,那么它如何达到本质的 认识目的呢?自在的独立存在本身无所谓本质,被认识对象的本质总是相对于认识者而言的,就是 说,只有当认识者现实地认识对象时才以“意义”方式赋予对象以本质。所以,本质只能是存在于 现象中的本质,而现象是被给予的、自身显现于意识中的思维存在。只有在现象中才能认识本质。 既然被给予性就是现象或内在于意识之中,那么这样的现象就只能是“思维的在”、 “意识的 在”。胡塞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科学的认识是超越的认识,哲学认识是内在的认识。因为科学 认识的对象是心理或物理的客体这些外在独立的“超越之物”,它们不显现于意识之内,科学认识恰 是超越意识域去认识超越之物;现象学哲学的认识活动是一种意识体验,其对象是意识的现象,认识 就是对现象组成的在体验,是内在的认识。